(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洋与被告李耀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洋,李耀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白洋。被告李耀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洋与被告李耀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洋撤回对被告李耀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白洋负担。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