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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洋与被告李耀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洋,李耀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白洋。被告李耀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洋与被告李耀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洋撤回对被告李耀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白洋负担。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