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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靖文与赵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刘靖文,居民。被告赵金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靖文与被告赵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征收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敏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