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爽与被告刘万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方国际花园D区57-9号楼2单元601,身份证号21140219871201321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