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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保字第00056-1号原告: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蒋旺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倪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黄民保字第0005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告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帐户55×××02上存款38万元的冻结(可以支付)。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