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庞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庞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现已分居生活。原告韩波于2015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高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原告庞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缝纫机一台、四床被子,两床炕被归原告所有;原告庞某支付被告高某现金1000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