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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江海平与谭贤刚、卢彩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平,谭贤刚,卢彩秀,广西大化琳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627号申请执行人江海平。被执行人谭贤刚。被执行人卢彩秀。被执行人广西大化琳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卢彩秀。江海平申请执行谭贤刚、卢彩秀、广西大化琳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贤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4388.77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帐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