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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毛建斌与上官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斌,上官文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473号原告毛建斌。被告上官文群。原告毛建斌与被告上官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上官文群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1日,被告上官文群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毛建斌借款3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官文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建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毛建斌负担800元,被告上官文群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建设审 判 员  洪丽晓人民陪审员  李君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