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芳莉与深圳市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64号原告罗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某。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黄伟,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亮,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鹏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