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郭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8月11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郜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