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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郭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8月11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郜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