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仁有与戴伟达、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有,戴伟达,周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80号原告:高仁有。被告:戴伟达。被告:周利华。原告高仁有为与被告戴伟达、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林琍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仁有,被告戴伟达、周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仁有起诉称:2013年2月6日戴伟达向高仁有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5月5日,月利息1%,逾期归还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后戴伟达仅归还了50000元本金,余款350000元一直未还。因戴伟达借款是在戴伟达、周利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此,高仁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戴伟达、周利华返还高仁有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高仁有逾期还款违约金98000元(按本金350000元年利率6%的四倍,自2014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5日止),并支付自2015年7月6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由戴伟达、周利华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高仁有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取款回单各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2月6日戴伟达向高仁有借款400000元,约定于2014年5月5日前归还,月利息1%,逾期归还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高仁有依约交付出借的400000元款项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盖章确认件),用以证明本案借款发生于戴伟达、周利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被告戴伟达答辩称:2013年2月6日,戴伟达向高仁有借款共计600000元,当日,戴伟达向高仁有分别出具借条二份,一份借款是400000元,一份借款是200000元,后戴伟达于2014年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高仁有借款本金100000元。2014年5月11日,戴伟达又向高仁有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笔借款本金现已归还给高仁有,其中100000元是转账,50000元是现金交付。故戴伟达现尚欠高仁有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周利华答辩称:周利华对借款不知情。被告戴伟达、周利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高仁有提供的第1、2项证据,戴伟达对其无异议;周利华认为对第1项证据不知情,对第2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经审查,高仁有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高仁有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外,另认定,2013年2月6日戴伟达向高仁有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2014年5月11日戴伟达又向高仁有借款150000元,约定期限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后高仁有认为戴伟达于2013年2月6日向其所借的200000元,戴伟达已还清。再认定,戴伟达、周利华于1996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高仁有与戴伟达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戴伟达未按约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戴伟达在与周利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高仁有借款产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周利华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高仁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伟达、周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仁有借款人民币350000元;二、被告戴伟达、周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仁有违约金98000元(按借款350000元年利率6%的四倍,自2014年5月6日计算至2015年7月5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被告戴伟达、周利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