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小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19号原告:刘小二,女,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临北回族乡官塘铺回族村1组258号.身份证号码340322198003155665。委托代理人:杨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36号。负责人:汤本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二于2015年8月12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小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二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原告刘小二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