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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5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5057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武英。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彭长寿,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韩尚全。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邬倩。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与被告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谭氏官府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隋婧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武英,被告谭氏官府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尚全、邬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银行诉称,2013年10月29日,成都银行与谭氏官府菜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谭氏官府菜公司按约向成都银行支付了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1日租金199044元及保证金16587元。按合同约定,谭氏官府菜公司拖欠成都银行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租金共计199044元,成都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成都银行又于2014年12月6日向谭氏官府菜发出书面催收函。2014年12月17日,谭氏官府菜出具情况说明,要求租金延期并终止合同,经双方协议于2014年12月30日将《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谭氏官府菜公司偿还租金19904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谭氏官府菜公司辩称,对欠付的房租予以确认,现在公司负责人不在,餐饮店停业,没有收入,租金就拖欠了。经审理查明,成都银行与谭氏官府菜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成都银行将房屋出租给谭氏官府菜公司用作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止,计租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月租金为每平方米300元,从第三年起上浮5%,按季度付,以后每次租金在每季度满前10日内缴纳下一季度租金,所欠租金99522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在成都银行、谭氏官府菜公司签订本合同的当日,谭氏官府菜公司应当向成都银行交纳保证金16587元,如谭氏官府菜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限内不存在违约行为,并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将房屋恢复原状和结清所有费用后,成都银行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谭氏官府菜公司;谭氏官府菜公司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租金逾期达十日的,成都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要求谭氏官府菜公司支付16587元违约金和赔偿成都银行直接及间接损失。2014年12月16日,成都银行向谭氏官府菜公司出具《成都银行关于催收房屋租金的函》,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谭氏官府菜公司从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应支付成都银行房屋租金199044元,截止今日,成都银行仍未收到谭氏官府菜公司应支付的房屋租金,请谭氏官府菜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全额支付租金,逾期不支付,成都银行将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强制收回房屋,并保留向谭氏官府菜公司采取法律追讨房屋租金的权利。上述函件,谭氏官府菜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收悉。成都银行与谭氏官府菜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约定:成都银行与谭氏官府菜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4年12月31日起效力终止,谭氏官府菜公司欠付成都银行的房屋租金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另查明,1.南大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成都银行名下;2.2007年8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汪家拐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由四川省蜀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长富花园小区,门牌号为成都市上南大街是同一小区、同一宗地;3.谭氏官府菜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总公司所有资产于2013年11月被经侦查封,餐饮公司也于2014年11月停止经营,暂无收入来源,资金出现困难,故所欠成都银行房租费用无法及时缴纳;希望成都银行能延期收取房租或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对前期所欠缴房租费用延期收取,待谭氏官府菜公司有资金时再行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成都银行关于催收房屋租金的函》、《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汪家拐派出所出具《证明》、房屋信息摘要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事人公开开庭举证、质证,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谭氏官府菜公司对欠付的房租金额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成都银行与谭氏官府菜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双方已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但谭氏官府菜公司欠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期间成都银行的房租至今未向成都银行支付,在庭审中,谭氏官府菜公司对欠付的房租金额199044元(300元/平方米×55.29平方米×12个月)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成都银行主张的要求谭氏官府菜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成都银行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的房屋租金199044元。如果被告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1元,减半收取2141元,由被告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