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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行立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秀海其他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立初字第6号起诉人张秀海,男,汉族,工人,现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起诉人张秀海诉称:要求被起诉人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公平补偿,开发商把200%强迁保证金和我们两家拆迁补偿款交于洮北区法院,被私分了,至今不予解决。1、依法公开金地花园拆迁开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依据及补偿方案及标准;2、依法公开承担上述开发项目建设单位,白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建设用地档��、依法征收补偿档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依法公开上述涉及拆迁具体住户数字及拆迁涉及的书面通知;4、以上公开信息书面答复,提供书面文字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人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属于被起诉人的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张秀海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杨晓静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孟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