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康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59号原告康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乔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其自2012年起至2014年4月随父母居住在西安市长安区樱花园小区24号楼,但自2014年5月1日开始至今一直租房居住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盛园小区53号楼3单元21层32103号房屋,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均在西安市雁塔区,且双方均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被告提供的租房合同和居住证明可以证明被告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盛园小区53号楼3单元21层32103号。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乔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