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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承英和彭朝洪、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承英,彭朝洪,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周承英,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广电路*号*栋*单元。被执行人彭朝洪,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住景洪市山水云天*幢*单元。被执行人曾刚,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栋*单元***号。本院关于周承英和彭朝洪、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承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彭朝洪用位于景洪市大沙坝览江苑17栋1503号房屋作价25万元折抵所欠申请人周承英的借款,剩余部分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200000,剩余25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6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