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许纯刚与刘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纯刚,刘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83号原告:许纯刚,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满族,:210522198004210023。委托代理人:于浩,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欣,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210103197805053325。原告许纯刚诉被告刘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珏澔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纯刚以便于审理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至(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71号案件审理,本案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纯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移送至本院(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71号案件。审判员 陆珏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年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