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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曲某与时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时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曲某,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史玉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某,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曲某诉被告时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时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课时费、交通费10200元;二、如逾期给付,按本金10200元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四、诉讼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被告时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