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曲某与时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时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曲某,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史玉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某,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曲某诉被告时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时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课时费、交通费10200元;二、如逾期给付,按本金10200元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四、诉讼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被告时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