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柯启超与彭春媚、梁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启超,彭春媚,梁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89-2号原告柯启超,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30。被告彭春媚,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21。被告梁建民,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56。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启超诉被告彭春媚、梁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1日,原告柯启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启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20元,合共1495元,由原告柯启超负担。审判员 周树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艳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