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诉谭魁胜、饶邦杰、杨永菊、朱本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谭魁胜,饶邦杰,杨永菊,朱本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单位负责人:陆峻峰。委托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忠明,该行资产保全员。特别授权。被告谭魁胜。被告饶邦杰。被告杨永菊。被告朱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诉被告谭魁胜、饶邦杰、杨永菊、朱本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