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民受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美珍与南江县人民医院、南江县计划生育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受终字第3号上诉人张美珍。上诉人张美珍不服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受字第0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美珍称,南劳仲案字(2009)37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程序、实体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不属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县医院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落实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因上诉人张美珍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原审法院应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美珍基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诉请,因南劳仲案字(2009)3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申请对该仲裁调解书效力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云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永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