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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飞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飞燕,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飞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飞燕银行存款11474.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