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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新利与被上诉人程新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新利,住新乡市红旗区。委托代理人王祝仁,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新民,住新乡市红旗区。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新利与被上诉人程新民合同纠纷一案,程新民于2014年1月3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双方于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判令程新利归还案涉房屋。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程新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程新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梁国兴审 判 员  路长平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