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立民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威县国土资源局与邢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桥西区郭守敬南路蓝岸小区1—2层商铺2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威县中华大街。法定代表人赵立军,系该局局长。上诉人邢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邢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上诉人住所地在邢台市桥西区,因此本案应由邢台市桥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威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涉案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故不动产所在地应视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威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邢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武洁代理审判员武聪代理审判员张二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尚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