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翠芝、梁桂珍等与玉艳红、玉翠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翠芝,梁桂珍,玉艳红,玉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胡翠芝。申请执行人:梁桂珍。被执行人:玉艳红。被执行人:玉翠芬。本院在执行梁桂珍、胡翠芝申请执行玉翠芬、玉艳红关于物权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玉艳红、玉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艳红、玉翠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玉艳红、玉翠芬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15年6月1日,被执行人将本院执行款汇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账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