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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西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寿杰与被告李鼎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寿杰,李鼎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104号原告丁寿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鼎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寿杰与被告李鼎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寿杰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