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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其兰与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兰,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王其兰。委托代理人刘贺赟,无锡市北塘区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区霞光路5号。法定代表人鲁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兰诉被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其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其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其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