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社通、权小林等与李爱玲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社通,权小林,李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李社通,广西临桂县恩。申请执行人:权小林。被执行人:李爱玲。本院在执行李社通、权小林申请执行李爱玲关于相邻纠纷一案中,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因本案需由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孟孚审 判 员 刘 胜代理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