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瑞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瑞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竞忠、黄惠婷,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瑞武,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郑国辉、汪阳,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瑞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泉州市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郑汉卿人民陪审员  张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