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尹婉怡、(法定代理人尹华权、黄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尹婉怡,杜艺彬,邓丽连,李金燕,冼金萍,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梦华,女,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尹婉怡,女,住广东省罗定市。法定代理人尹华权(尹婉怡父亲),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汉英(尹婉怡母亲),住址同上。一审被告杜艺彬,男,住广东省罗定市。一审被告邓丽连,女,住广东省罗定市。一审被告李金燕,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一审被告冼金萍,女,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一审被告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尹婉怡及一审被告杜艺彬、邓丽连、李金燕、冼金萍、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黎标浩审判员 陈锡生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