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执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复字第1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大贤村。负责人王茂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万良。申请复议人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祥矿业公司)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遵义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宋万良等申请执行遵义县鸭溪镇万顺煤矿工伤补偿争议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基于钰祥矿业公司兼并重组万顺煤矿的事实,作出(2015)遵县法执字第206-2号、(2015)遵县法执字第206-3号执行裁定,变更钰祥矿业公司为被执行主体,并划拨其银行存款以兑现法律文书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钰祥矿业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钰祥矿业公司称,虽然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是钰祥矿业公司,矿山名称是钰祥矿业公司鸭溪镇万顺煤矿,但鸭溪镇万顺煤矿仍是独立的法人,其营业执照并未注销,故遵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请求本院撤销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县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遵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万良、赵正华等申请执行遵义县鸭溪镇万顺煤矿工伤补偿争议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钰祥矿业公司根据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对遵义县鸭溪镇万顺煤矿和鸭溪镇金钟煤矿进行兼并重组。2014年5月28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C5200002010041120060266号采矿许可证,确认遵义县鸭溪镇万顺煤矿的采矿权人为钰祥矿业公司。2015年4月,遵义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5)遵县法执字第206-2号、(2015)遵县法执字第206-3号执行裁定,变更钰祥矿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60万元。钰祥矿业公司以遵义县鸭溪镇万顺煤矿是独立法人,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遵义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该院驳回其异议。钰祥矿业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钰祥矿业公司与遵义县鸭溪镇万顺煤矿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钰祥矿业公司兼并鸭溪镇万顺煤矿,且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已将鸭溪镇万顺煤矿的采矿权变更为钰祥矿业公司,证明兼并行为已经实现。虽然鸭溪镇万顺煤矿的营业执照尚未注销或者变更,钰祥矿业公司已然具有承担鸭溪镇万顺煤矿应偿债务的主体资格,遵义县人民法院裁定变更钰祥矿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60万元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钰祥矿业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朝阳审 判 员 田向东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