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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伯坤、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与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王圣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坤,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王圣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462号原告李伯坤。委托代理人周晓芳、张浩,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被告王圣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坤诉被告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王圣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伯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王圣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伯坤撤回对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王圣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伯坤负担。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