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子新与邵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子新,邵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小字第7号原告卢子新,男,住柘城县。被告邵莹,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子新诉被告邵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子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子新负担。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