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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子新与邵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子新,邵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小字第7号原告卢子新,男,住柘城县。被告邵莹,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子新诉被告邵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子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子新负担。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