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异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秀芬等与郭洪来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芬,郭建军,贾凤华,贾雁华,王孔华,郭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异字第57号异议人孙秀芬,女,1934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建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系异议人孙秀芬之子。异议人郭建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凤华,女,1950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雁华,女,1954年7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孔华,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秀芬,女,1934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洪来,男,1928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贾凤华、贾雁华、王孔华与孙秀芬、郭洪来、郭建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孙秀芬、郭建军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孙秀芬、郭建军:法院在执行贾凤华、贾雁华、王孔华与孙秀芬、郭洪来、郭建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执行法官没有给异议人孙秀芬、郭建军看申请执行人贾凤华、贾雁华、王孔华的《申请执行书》,二异议人也不知道执行依据。二异议人认为,执行法官不向异议人出示并复印申请执行人完整的《执行申请书》这一具体的行为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向异议人出示并复印申请执行人完整的《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孙秀芬、郭建军所提异议不属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顺执异字第57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荣民审 判 员 马维生代理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