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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籍向阳与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向阳,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籍向阳,男,汉族。被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常广明。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籍向阳诉被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籍向阳称,2014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联合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中标的孟州市石井村日光大棚工程交给原告施工,被告提取管理费,工程完工结算。现原告已将全部工程按期完工,并已通过验收,石井村日光大棚工程款已经打到被告账户。原告找被告讨要工程款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抵押后即给付工程款,原告按被告要求将孟房证“定”第“07630”房屋产权证书抵押给被告后,被告仍旧迟迟不给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577575.1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孟房证“定”第“07630”房屋产权证书一份;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籍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5元,减半收取为4787.5元,由原告籍向阳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武娜娜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