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行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河南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全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静,系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地址邓州市东一环南二环交叉口向西。法定代表人鲍崇宪,男,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河南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现申请人主动出具撤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关门、破产、停业。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行审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和邓建排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许 冬审判员 刘功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