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潘文明与东莞市久骥热熔喷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明,东莞市久骥热熔喷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潘文明。被告东莞市久骥热熔喷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裕华苑6栋08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明诉被告东莞市久骥热熔喷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文明负担。审判员 陈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