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宽河与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宽河,张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刘宽河,男,40岁,汉族,医生,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张志强,男,45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刘宽河与被告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宽河诉称,2012年9月16日被告张志强从原告处购买水泥200吨,共计价款4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志强给付货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宽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实际收取513元退还原告刘宽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