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玲与汉中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玲,汉中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赵玲,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汉中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汉台区劳动东路。法定代表人谢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玲与被执行人汉中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执行款17269.30元,其余530.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