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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西田阳智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新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广西田阳智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轩。委托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新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田阳智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新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西田阳智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田阳智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田阳智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8元,减半收取6099元,由原告广西田阳智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农福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尔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