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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克君、李成修与刘书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君,李成修,刘书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克君,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成修,男,汉族,农民。被告刘书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君、李成修诉被告刘书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君、李成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亚东人民陪审员  朱书考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