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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发扬与董宗帮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扬,董宗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发扬,男,生于1968年3月17日。被执行人董宗帮,男,生于1966年6月2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宗帮在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信用社账户的存款36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