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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曾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曾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