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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孟祥平与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平,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孟祥平。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震桃公路188号(永旺梦乐城内)。法定代表人湊博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员工。原告孟祥平诉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姜泽峰独任审判。原告以其要与被告自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6元,由原告孟祥平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