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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徐建香与徐学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香,徐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香,女,1971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学庆,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09)开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学庆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