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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单申修与赵闪闪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单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生,住商水县董欢村。身份证号4127231983********。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24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723198509240849.原告单某某为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单某某,2009年5月5日生。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常因琐事生气。被告于2013年无故外出,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单某某,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原、被告均未向法庭举证。经法庭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单某某,2009年5月5日生。后因双方生气,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家庭生活中有时生气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完全有可能和好如初。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中喜审 判 员 :杨立军人民陪审员 :魏大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上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