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执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211号申请人泸州市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成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燕,总经理。本院在办理泸州市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泸州市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明家坝村八社的办公用房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明家坝村八社的办公用房。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金牛区支行的存款10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御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