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28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韦某,男,汉族。原告马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士君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