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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28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韦某,男,汉族。原告马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士君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