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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盛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盛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377号原告:温州盛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国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立峰,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盛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盛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温州盛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和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顺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