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季小忠、李爱平与钱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小忠,李爱平,钱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季小忠。原告李爱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玉华。原告季小忠、李爱平与被告钱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小忠、李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季小忠、李爱平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