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揭西县棉湖洁皇精细化工厂与王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西县棉湖洁皇精细化工厂,王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80号原告揭西县棉湖洁皇精细化工厂,经营场所:揭西县。经营者林正茂,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王少生,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揭西县棉湖洁皇精细化工厂与被告王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西县棉湖洁皇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9元,由原告揭西县棉湖洁皇精细化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浩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海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